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60號
TNDV,113,訴,760,2025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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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三榮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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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