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李祐陞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淳涵律師
被 告 翁浚庭
訴訟代理人 翁語彤
被 告 王國霽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前,具狀陳報原告受讓訴外人晉
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之法律關係,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