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69號
TNDV,113,訴,269,2025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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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李祐陞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淳涵律師
被 告 翁浚庭

訴訟代理人 翁語彤
被 告 王國霽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前,具狀陳報原告受讓訴外人晉
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之法律關係,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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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