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月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