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竑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葉錦治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分
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始為
適格。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其與被告李葉錦治(身份證字號:Z000
000000號)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
98平方公尺)予以分割,分歸原告單獨取得,由原告以金錢
補償被告;嗣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具狀表示日前得知被告
已於國外死亡,然其繼承人未在我國辦理死亡登記,故尚未
經除戶登記,並提出被告英文死亡證明書1份。惟本院前於1
13年12月23日發函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敘明其上開陳報狀所
附之被告英文死亡證明書係如何取得?是否業經公證?及提
出其所主張被告於國外死亡後之全體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陳明本件正確之被告及其
年籍資料,以補正當事人適格,經原告於113年12月27日收
受,然迄未補正。本院前既已給予原告相當期間補正上開資
料,爰再以本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⒈敘明113年10
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附被告英文死亡證明書係如何取得?是
否業經公證?及提出可資證明該死亡證明書真正及效力之相
關證據資料;⒉提出其所主張被告於國外死亡後之全體順位
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陳明本
件正確之被告及其年籍資料,以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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