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李俊民
訴訟代理人 李品薇
李福川
被 告 陳聰舜
陳佳和
陳建豪
陳玟娟
陳建志
被 告 陳慧娟
陳靖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志
被 告 陳南淵
陳麗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玄明
兼訴訟代理
人 陳玟娟
受訴訟告知人 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安中
法定代理人 劉仲嘉
法定代理人 周滄亮
法定代理人 廖俊銘
法定代理人 蔡辰輝
法定代理人 李政忠
法定代理人 朱開成
法定代理人 黃清雲
法定代理人 宣錫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
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
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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