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23號
聲 請 人 陳致銘
關 係 人 劉添錫律師即被繼承人胡朝木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關於「臺南市○○區○○○000地號土地
之共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之共有人」。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