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88號
TNDV,113,勞訴,88,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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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余宗樺

被 告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是否業已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尚待確認,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
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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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