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余宗樺
被 告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是否業已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尚待確認,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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