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蘇松坤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楊宛臻律師
黃郁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
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
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