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69號
TNDV,110,訴,1769,2025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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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胡書瑄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陳絹卿
被 告 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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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