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董怡君
被 告 周建安
上列原告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周建安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335號判決無
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