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林勝棋
被 告 林宗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5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以1
13年度金簡字第155號判決,並於113年5月8日確定在案等情
,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原告則係於上開判決確定後之114年1月24日,始具狀就
上開案件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原告提出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可憑,是原
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已確定而無
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