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王思評
附民被告 吳家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3
年度金訴字第267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