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號
TNDM,114,單聲沒,6,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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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I CONG DANH(蔡功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
4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逮
捕現行犯權利告知書、中、越文對照權利告知書、執行逮捕、拘
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調查筆錄、指紋卡片、訊
問筆錄上之偽造之NGUYEN HOANG SANG(越南籍;中文名:阮黃
商)署押共十七枚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HAI CONG DANH(越南籍;中文名:蔡
功名)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456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被告於酒精測定紀錄
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逮捕現行犯權利告
知書、中、越文對照權利告知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
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調查筆錄、指紋卡片、訊問筆錄
上之偽造之NGUYEN HOANG SANG(越南籍;中文名:阮黃
)署押共17枚(聲請意旨誤為15枚),屬專科沒收之物,爰
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之印章、
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同法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345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業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本案酒精
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逮捕現行
犯權利告知書、中、越文對照權利告知書、執行逮捕、拘禁
告知本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調查筆錄、指紋卡片、
訊問筆錄上之NGUYEN HOANG SANG(越南籍;中文名:阮黃
商)署押共17枚均屬偽造等情,業據證人NGUYEN HOANG SAN
G(越南籍;中文名:阮黃商)於偵查中結證在卷,並有前
述文件在卷可參,是前開署押均屬偽造一節,應堪認定,自
應依前開規定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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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