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24號
TNDM,114,單聲沒,24,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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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耳機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
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
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
5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APPLE商標耳機1
組,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
之,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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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