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3號
TNDM,114,單禁沒,23,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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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宏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ethamphetamine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
淨重零點壹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宏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0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扣案之毒品1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113年11月14日以
高市凱醫驗字第88274號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Methamphetami
ne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侯宏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
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02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
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判決確定,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刑事簡易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又前開判決確定後,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未能併予宣告沒
收,而該扣案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ethamphet
amine成分(驗餘淨重0.15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3年1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2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附卷可佐,核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自屬有據。另包裝上開毒品的包裝袋
1個,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
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一併
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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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