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之已貫通金屬槍管一支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手槍或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及
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範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持
有,故屬違禁物,法院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4
月3日晚間6時11分許,接獲發現人曾福生舉報,其於113年4
月3日下午4時許,在臺南市○里區○○○0○00號佳里區清潔隊回
收場之回收家具床頭櫃內,拾獲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含空彈匣1個),經員警前往查證,扣得上開手槍
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空彈匣1個),此有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3年12月8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78
5170號函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3年4月3日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又扣案送
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驗:①認係非
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
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扳機與槍枝分離,無法供擊發子彈使
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②又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
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金屬滑套、金屬
槍身、金屬彈匣、金屬復進簧等零件組合而成,而前揭已貫
通之金屬槍管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滑套、金
屬槍身、金屬彈匣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復
進簧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此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113年11月14日南市警刑偵字第1130730836號函、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36044256號鑑
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槍枝性能檢
測照片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已貫通之金屬槍管1支,屬違禁
物,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經核無誤,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33號 被 告 不詳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 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 稱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2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4 月3日晚間6時11分許,接獲發現人曾福生舉報,其於113年4 月3日下午4時許,在臺南市○里區○○○0○00號佳里區清潔隊回 收場之回收家具床頭櫃內,拾獲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含空彈匣1個),經員警前往查證,扣得上開手槍 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空彈匣1個)。又送鑑手 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 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 作檢視,扳機與槍枝分離,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依現狀, 認不具殺傷力;又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 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 匣、金屬復進簧等零件組合而成,而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 彈匣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復進簧則未列入 公告之槍砲住主要組成零件,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 局113年12月8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785170號函文暨檢附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14日南市警刑偵字第1130730836 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360
44256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7日南市警鑑 字第1130291392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 報告表、槍枝性能檢測照片共計1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 里分局113年4月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在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扣案手槍內之已貫通金屬槍管係屬公告之槍砲主 要組成零件,乃屬違禁物,爰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 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施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