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28號
TNDM,114,交附民,28,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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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附 民 原告 郭憲琛
郭娥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附 民 被告 林慶榮

永和醫院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榮哲
附 民 被告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代 表 人 楊榮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交訴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
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為共
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二、經查,被告林慶榮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
54號),經原告郭憲琛郭娥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
永和醫院、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雖均非上開刑事案件中之被告,然原告2人主張均屬被告
林慶榮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永和醫院、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形式上
觀之應屬有據。又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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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