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134號
TNDM,114,交易,134,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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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書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410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處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
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
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名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於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紙附卷可稽(本院交簡字卷第49至50頁),參諸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410號  被   告 甲○○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里00鄰○○00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17樓之2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涉及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 24日7時3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臺南市安平建平七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行經建平七街 與健康三街之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 當時為日間有自然光線,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 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而提前左轉,此時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後載其子李OO(未滿18歲,年籍詳卷),沿建平七 街自對向駛來,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致雙方車 輛發生碰撞,致李OO受有右踝挫扭傷之傷害。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現場暨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 錄影檔案光碟、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及錄影檔案光碟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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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