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920號
TNDM,113,附民,920,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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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20號
原 告 鄭有淳
被 告 吳孟璋

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事實及理由詳如本案起訴書所載,聲明:被
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一項判決
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家暴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
第964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
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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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