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504號
TNDM,113,附民,2504,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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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04號
附民原告 賀煒中
附民被告 郭泰毅

上列被告郭泰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3
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郭泰毅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2830號判決無罪,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
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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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