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476號
TNDM,113,附民,2476,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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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76號
附民原告 白千玉


附民被告 賴慶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5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3
年度金訴字第28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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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