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039號
TNDM,113,附民,2039,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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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9號
附民原告 方昕


附民被告 羅鳳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1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鳳蘭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513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
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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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