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9號
附民原告 方昕玉
附民被告 羅鳳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1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鳳蘭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513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
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