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43號
TNDM,113,附民,1443,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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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3號
附民原告 孫啓賢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邱楷翔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1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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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