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50號
TNDM,113,附民,1150,2025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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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 告 吳玉梅

被 告 劉映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3年度金訴字第658號)
應更正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3年度金訴字
第658號)顯係(113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之誤載,應更正
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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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