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惟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
77號、113年度偵字第15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惟信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
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