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明勝
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民國113年12月3
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盧明勝係於民國114年1月9
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是其上訴期間之
末日為114年2月3日(因春節假期遞延),且上訴人在監所執
行,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惟其遲至114年2月10日始具
狀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