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3年度,81號
TNDM,113,聲自,81,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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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睿
輔 助 人 陳○茵
代 理 人 羅瑞昌律師
被 告 湯惠芳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
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308號函
認聲請人再議不合法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129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理由如「刑事准許自訴聲請狀」的記載
(如附件)。
  
二、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
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
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2.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法院認為准許提起
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3.因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對象,限於「上級檢察署檢察長
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如聲請人不是
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屬於程
序上不合法的請求,依法應該予以駁回。
  
三、本院的調查與決定:
 1.經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調閱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
308號案卷查證,得知聲請人所告訴的詐欺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度偵字
第10129號),聲請人聲請再議之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
檢察分署認為聲請人的再議不合法,而依規定簽結並以113
年12月4日檢誠113年度上聲議2308字第1139015429號函覆聲
請人。
 2.所以本案聲請人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對象,是上述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函文,而不是「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
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而不符刑事訴訟
法第258條之1第1項的規定,屬於不合法的聲請,本院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的規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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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