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57號
TNDM,113,原附民,57,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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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
附民原告 許喬茵



附民被告 張建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附民被告張建智被訴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3號判決諭知免
訴在案,有該案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依上列規定,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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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