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A女(AC000-A113049)(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9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