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甲女(即代號AC000-A112082女子;真實姓名及年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