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3年度,26號
TNDM,113,交簡上附民,26,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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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
附民原告 陳虹恩



陳嘉佑


以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附民被告 許富吉




上列被告許富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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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