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084號
TNDM,113,交易,1084,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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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宥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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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