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莊嘉元
訴訟代理人 蕭玉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1398號公示催告,其中
附表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
滿(113年11月23日為例假日,故順延於同年月25日屆滿)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 寧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379-7 1 900 002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2-NX-A002002-8 1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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