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黃沛芸(即黃泳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8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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