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7號
TPDV,114,除,27,202502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詹姿珊 安泰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月4日 未記載 22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

1/1頁


參考資料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