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林青德、葉展嘉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2月22日 未記載 16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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