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姿羽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簡準儀、林素月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5年1月16日 未記載 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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