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3號
TPDV,114,除,23,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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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姿羽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簡準儀林素月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5年1月16日 未記載 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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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