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林李寶圓(即林武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003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244 004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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