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02號
TPDV,114,除,202,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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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毛國樑(即李傑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筱祺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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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