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劉阮瑞瑛
代 理 人 劉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