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89號
TPDV,114,除,189,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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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劉阮瑞瑛

代 理 人 劉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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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