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78號
TPDV,114,除,178,202502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陳昭君放送頭攝影工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禾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何清煌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3年8月28日 255,885元 QA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禾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