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145751-7 1 1000 002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28577-6 1 346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