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54號
TPDV,114,除,154,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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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145751-7 1 1000 002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28577-6 1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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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