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蔡文賢(即鄭丹青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8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0-00-0000000-0 1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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