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14號
TPDV,114,重訴,214,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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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周政律師
李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書緯、黃順豐陳靚緯、楊善安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就「請求確認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不存在」部分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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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