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28號
TPDV,114,訴,628,2025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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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8號
原 告 林萱
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楊舒婷律師
被 告 匿名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甲○○○」之真正姓名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
定已於114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6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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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