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4年度,1110號
SJEV,94,重簡,1110,2005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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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改名杜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11月間,參與原告擔任會首 所召集之合會,會期自85年11月5 日起至87年12月5 日止, 會款每會新臺幣(下同)20,000元,連會首共33會,約定於 每月5 日開標,會款應於開標後3 日內繳納,而被告於86年 1 月5 日得標,其於得標後即應每月繳付會款20,000元,詎 被告自86年2 月份起即拒付會款,迄今已欠27個月會款共54 0,000 元,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互助會會單、存證信函、匯款單及匯入被告帳戶之對帳單各 乙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會款540,000 及自87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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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