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新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訴訟代理人 蕭瑋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卵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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