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分配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4號
TPDV,114,補,434,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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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林修平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
被 告 蔡敦仁
蔡敦義
蔡敦崇
蔡敦葵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未分配租金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73萬9,200元,應繳裁判費6萬7,726元,扣除前
繳聲請調解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6萬4,726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萬4,726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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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