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67號
TPDV,114,補,367,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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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宏德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鳳英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全興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11,679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4,510元,共計566
,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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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德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