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4號
TPDV,114,補,324,202502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鍾永盛
訴訟代理人 鍾佩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可立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